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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时间:2023-09-23 21:01:18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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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案情举例2009年12月9日,陈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因墙体倒塌,从搭架上坠落致伤,导致多处骨折。之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六级伤残。2011年底,陈某感觉因工伤导致的腿部伤情有所恶化,这种情况陈某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解析结果陈

案情举例

2009年12月9日,陈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因墙体倒塌,从搭架上坠落致伤,导致多处骨折。之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六级伤残。

2011年底,陈某感觉因工伤导致的腿部伤情有所恶化,这种情况陈某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

解析结果

陈某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同时,如果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加重的情况,会根据鉴定结果,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调整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