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