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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局依法严厉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13 11:5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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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东海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

东海县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期间,对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拒绝、阻碍依法征用应急所需的设备、设施、场所、物资的。

二、中高风险地区外地来(返)县人员或者与已公布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时空伴随的人员,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拒不配合做好相关管控措施的。

三、高风险区人员违反“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等封控措施规定,中风险区人员违反“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管控措施规定的。

四、“苏康码”红黄码人员,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线下会议,从事线下教学授课或其他集体活动,进入歌舞厅、浴室、电影院、网吧、酒吧等密闭场所,参加聚餐、婚礼等聚集性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五、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六、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管理措施的。

七、伤害、威胁、侮辱、谩骂防疫物资、生活用品的配发、配送等工作人员,或者不听劝阻,起哄闹事,哄抢、冒领防疫物资、生活用品,严重扰乱物资配发现场秩序的。

八、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

九、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扫码测温、身份核查、行程卡、健康码查验等防疫措施的。

十、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公共交通场站车辆等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查验措施等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有效阻止健康码红黄码人员进入的。

十一、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企事业单位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导致疫情传播风险的。

十二、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者拒不配合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

十三、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行程卡、疫情防控应急通行证等证明的。

十四、被要求暂停营业的各类经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的。

十五、以冲卡、破坏隔离设施、故意绕行规避、故意藏匿、伪造相关证明等方法,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的。

十六、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七、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本通告,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东海县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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